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水泥买卖欠款案: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成胜负关键

水泥买卖欠款案: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成胜负关键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9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更多>
导读:四川攀枝花杨杭川律师,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执业至今,擅长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水泥买卖欠款案中,原告A以被告拖欠百余万元尾款为由起诉,提交了购销合同、对账单等证据。被告初始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等理由抗辩。杨律师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关键,构建闭环证据链,驳斥被告虚假抗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其防御策略集中在明确指定结算人效力、完善证据链条、应对违约金调整和驳斥虚假抗辩。
水泥买卖欠款案: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成胜负关键

杨杭川律师,执业于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执业以来,深耕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核心领域。在一起水泥买卖欠款案中,完整呈现了原被告双方的激烈交锋。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原告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提交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被告初始面临的不利事实是有指定人员签字的对账单,证据缺口在于无法有效证明对账人离职后对账无效以及所谓的“串通虚构货款”。

杨杭川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其逻辑;系统整理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说理,争取合理违约金;逐一驳斥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庭审中,被告提出对账人离职后对账无效。被告拿出对账人离职证明,称其离职后无权代表公司对账。杨律师则出示被告书面指定结算人的文件,指出该指定并未因人员离职而失效,且提供了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证明该人员在对账时仍与被告存在关联。同时,杨律师强调对账单上有被告公司的盖章确认,进一步证明对账的有效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明确指定结算人的合法效力,以对抗被告关于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事实清晰;通过专业说理应对违约金调整和驳斥被告的虚假抗辩。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