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上诉称,某工程包含在其承包的金碧海岸消防工程中,原审未查清相关事实;原审法院片面采信梁X提供的《情况说明》,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梁X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自己存在合同关系,但原审判决却无故加重自己的举证责任;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该事实与本案无关,原审错误进行重复认定。其认为梁X代表梁XX领取的349,771.57元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梁XX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指示梁X收取该笔款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此,吴XX提交了相关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
被告梁X初始面临被要求返还大额工程款的困境,且吴XX此前在另案中主张梁X代表梁XX收款未被认定,但仍再次提起诉讼。珠海的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邓德锴律师作为梁X的代理人,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抗辩。针对吴XX的主张,律师指出梁X提供了《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证明梁X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349,771.57元是其应得工程款;且梁X提供的加盖XXXX公章的《情况说明》更具证明力。
庭审中,双方就梁X提交的证据展开激烈交锋。梁X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新增临时消防泵工程的事实。吴XX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力反驳证据。邓德锴律师强调这些证据能证明梁X收款的合法性。
最终,法院认为吴XX提起本案诉讼旨在否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及判决,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吴XX的起诉。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证明被告收款有合法依据,如本案中证明被告是实际施工人,款项为应得工程款;提供更具证明力的证据,如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从法律适用角度,指出原告重复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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