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起案件中,原告邓某主张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称被违规辞退,公司称其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一审、二审均判决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诉至法院。被告初始面临已被确认劳动关系的不利局面,证据缺口在于难以直接反驳劳动关系的存在。刘伟律师以仲裁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指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仲裁时效一年,原告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法院认定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起案件,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UI设计。公司辩称刘某属于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7月15日,刘某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欠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被告公司以“第三方合作团队”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证据方面缺乏直接证明刘某不属于公司员工的有力证据。刘伟律师通过某招聘软件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形成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庭审中,公司无法反驳这些证据。仲裁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刘某的部分请求,包括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部分加班费,驳回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
第三起案件,申请人杨某于2019年12月30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4月28日,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被告公司以杨某曾出具《个人申请》放弃社保进行抗辩,且对未休年假工资提出时效抗辩。刘伟律师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放弃无效,锁定被迫解除理由获赔经济补偿;精准援引失业保险条例,为当事人争取到失业金损失;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仲裁院支持了杨某关于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失业保险损失的请求,驳回拖欠工资及克扣工资请求。
从这三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关注仲裁时效,及时提出时效抗辩以维护权益;构建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劳动关系或其他关键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论证法定义务不可放弃及合理的时效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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