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婷律师执业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服务于江西吉安地区,执业年限数年,擅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领域。在其承办的案件中,有两起案件极具代表性,展现了原被告双方不同的诉讼主张、证据博弈以及律师的抗辩策略。
在吴XX与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XX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吴XX上诉请求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增加赔偿款30581.2元,理由是一审认定住院天数错误、小孩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错误以及未支持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为此,吴XX提交了住院记录等证据,认为应按自己主张的标准计算赔偿。而被告保险公司则上诉请求核减赔偿款58000元,提出对吴XX的伤残鉴定存疑,认为其未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护理费应按更低标准计算,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被告初始面临原告多项增加赔偿的诉求,在证据方面需应对原告的住院记录等证据。
邹婷律师作为吴XX的代理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异议进行了有力反驳。对于保险公司对重新鉴定意见的异议,律师指出一审中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且法律未强制要求鉴定时通知所有当事人到场,所以鉴定程序合法。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护理费的计算,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说明一审计算并无不当。庭审中,双方就吴XX的伤残鉴定展开关键交锋。保险公司提出吴XX右股骨中段骨折已手术复位,不可能造成右下肢永久性功能丧失,对重新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律师则回应,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合法,且法律无强制规定鉴定时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到场,保险公司认为鉴定程序暗箱操作无证据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张XX、刘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原告刘XX要求温甲X偿还借款263,200元及利息,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依据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认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温甲X上诉称案涉20万元系游XX代陈XX偿还给自己的款项,自己不知情且借条是受胁迫所写。被告初始面临原告要求还款的诉求,需证明借条的不合法性和款项的真实性质。邹婷律师作为刘XX的代理律师,指出温甲X与游XX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有借条和转账记录为证。温甲X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但未提供证据,且事后未报案或通过诉讼主张撤销。最终,法院驳回了温甲X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核实对方主张的事实准确性,避免事实认定错误;依据法律规定论证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反驳对方不合理的法律主张;对对方无证据支持的主张进行有力反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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