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峥是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自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76件,其中刑事专办案件7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颇有建树。
刘茂峥一直秉持“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权利,解决问题”的执业理念。他办案逻辑清晰、庭审经验丰富,擅长从复杂案情中抓住关键突破口,精准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诉讼结果。
在众多案件中,有一起挪用资金案令人印象深刻。公安机关指控张X在实际管理A公司期间,挪用公司资金一千多万元,涉嫌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刘茂峥担任张X的辩护人后,全面阅卷、梳理银行流水、核对每笔资金走向,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款项具有“挪用”性质,大量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往来流转,并非个人占有、使用,关键事实未查清,证据链条无法闭合。刘茂峥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提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中,刘茂峥通过精细化辩护,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保住了当事人的名誉、工作与自由。
还有一起公职人员涉受贿、洗钱双罪并罚的案件。被告人张X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132.5万元,并为掩饰、隐瞒受贿赃款来源实施洗钱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同时构成受贿罪、洗钱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前,张X已向行贿人退还赃款78万元;到案后,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委托家属退缴剩余赃款。一审阶段,刘茂峥提出被告人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案发前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对洗钱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不服追缴金额部分提起上诉,刘茂峥继续代理二审,提出已退还的78万元不应再纳入追缴范围。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表示待一审法院对本案执行时,依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追缴对象和方式。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全面采纳刘茂峥关于量刑从轻、从宽的辩护意见,在双罪名、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实现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采纳,取得最轻化辩护效果。
另外,在一起单位行贿案中,被告单位B公司、C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实际控制人张X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共计折合213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建议对张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刘茂峥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梳理案情,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积极配合退缴不正当收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辩护意见。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张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刘茂峥在这些案件中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他总是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的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无论是面对千万级的经济犯罪指控,还是数罪并罚的复杂局面,他都能不慌不忙,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保驾护航。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他还会继续书写更多精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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