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济南市发生了一起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安X作为济南xx恒实业职员,非法收购2只xxx陆龟,尹X作为湖南xx乳业职员,非法出售该陆龟获利601元,二人被指控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一审阶段,济南市某某区法院作出(20xx)鲁01xx刑初3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安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四千元;尹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六千元;查获的2只xxx陆龟由扣押机关处理,尹X违法所得601元没收上缴国库;还判令二人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尹X服判不上诉,但安X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人工繁育的xxx陆龟不属于公约保护野生动物、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不构成犯罪,即便构罪也请求免刑。于是,安X委托了王之虎律师和实习律师朱X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王之虎律师自2015年至今在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学历和山东警察学院公安管理专业本科学历。他曾在某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转岗后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研究,擅长对传统犯罪、职务犯罪以及金融经济等犯罪的研究与辩护。自2015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办理安X的案件时,凭借在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的经验,王之虎律师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他紧扣人工繁育动物定性、是否属保护范围、罪与非罪边界等核心争议,提出不构成犯罪、构罪亦应免刑的辩护意见。曾经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经历让他知道如何从侦查实务视角去审视案件,找出一审定罪逻辑的缺陷。
济南中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王之虎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在二审中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作出(20xx)鲁0x刑终1xx号终审裁定,撤销济南市xx区法院(20xx)鲁01xx刑初3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全案发回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王之虎律师始终秉持“攻刑以专相靖予霖”的执业理念,在执业过程中,他带领团队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精细化辩护挖掘案件核心争议点,精准制定辩护策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他还获得过诸多荣誉,如2019年度被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评选为“优秀委员”,2020年度、2021年度分别被山东省司法厅评选为“山东省优秀人民监督员”称号等。在学术方面,他主编《警察出庭作证实训教程》、执行主编《检察视角下的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撰写多篇论文获山东省法学会、律师协会及华东律师论坛奖项,研发《公司视角下的职务犯罪》《刑事证据审查的基本技能》等十余门实务课件。此次安X案的成功辩护,再次体现了王之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懈努力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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