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桐乡市的房东徐XX遭遇了一件烦心事,他将商铺出租给陈XX、施XX,然而租客在支付前两年租金后,自2023年10月起便不再支付任何租金。徐XX多次催讨无果,陷入了维权的困境。
徐XX感到十分绝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如何是好。每一次催讨租金无果,都让他在经济和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以“2024年3月已停业、不再实际使用房屋”为由,主张租金仅应计算至停业之日,并认为原告未及时解除合同、拒绝协商,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这一抗辩给案件的走向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就在徐XX不知该如何是好的时候,他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顺利毕业。毕业后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成为专职律师。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他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律师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也更懂得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俞国锋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凭借多年办理民商案件的经验,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付款记录、门头照片等。
在庭审中,针对被告的抗辩,俞国锋律师精准指出:被告虽称停业,但始终未与原告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且其物品一直占用房屋,原告无法另行出租。曾经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的经历让他知道,在类似的租赁合同纠纷中,是否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是关键因素。被告从未向原告正式交还房屋钥匙或发出书面解约通知。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被告作为承租人仍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权利行使方式,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同时,俞律师协助原告明确了租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并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最大限度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5年11月22日)解除;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房屋并返还给原告;两被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拖欠租金40,675.25元(计算至2025年11月22日);两被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日租金54.25元,自2025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两被告需支付违约金(经法院酌情调整为按LPR的2倍计算,共计4,039.30元及后续利息)。对于被告“租金应计算至停业之日”、“原告扩大损失”等抗辩理由,法院明确不予采纳,原告徐XX获得全面胜诉。
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他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他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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