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原本经营着一家健康服务店,看似平静的生活却因一场意外被打破。自2016年起,在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他从闫X某处购进消烦清脑、解郁舒乐等产品,在自己的健康服务店及家中对外销售牟利。经相关部门认定,部分药品未经批准生产,按假药论处;部分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也被认定为假药。查实销售金额3119元,扣押药品价值合计涉案金额9114元。王XX不仅是肢体二级残疾,还身患疾病,且无犯罪前科,但这些情况并不能改变他涉嫌销售假药罪的事实。
2017年10月,群众报警,同年11月7日王XX被抓获归案,随后被取保候审。潍坊市某某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王XX提起公诉,这让王XX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他深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也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判决,避免实刑羁押,毕竟自己身体状况不佳。
在这个关键时刻,王之虎律师接手了此案。王之虎律师自2015年至今在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学历以及山东警察学院公安管理专业本科学历。他曾在某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转岗后便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研究,擅长对传统犯罪、职务犯罪以及金融经济等犯罪的研究与辩护。2015年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
庭审中,王XX当庭认罪,王之虎律师和另一名辩护人分别就主观故意、假药认定、行为性质、程序合法性、身体状况等提出了辩护意见。凭借在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的经验,王之虎律师注意到王XX的身体状况以及无犯罪前科等情况,认为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同时,他结合自己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的经验,精准地对案件进行分析,指出案件中存在的一些细节问题。
在对假药的认定上,王之虎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进行了深入的论证。他曾主编《警察出庭作证实训教程》、执行主编《检察视角下的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参与编著山东省律协专项操作指南,撰写多篇论文获山东省法学会、律师协会及华东律师论坛奖项,这些学术成果让他在法律论证方面更加得心应手。他指出,虽然部分产品被认定为假药,但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对于王XX的主观故意,王之虎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分析,认为王XX可能并非具有明确的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他曾经办理过众多类似案件,深知在这类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他从王XX的进货渠道、销售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为辩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最终,法院依法核定销售金额,采信药监局假药认定意见,认定王XX构成销售假药罪。但令人欣慰的是,法院全额采纳了从轻、从宽、缓刑意见,对王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9000元(罚金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3119元上缴国库;扣押涉案假药全部没收;对王XX适用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王之虎律师始终坚守“攻刑以专相靖予霖”的执业理念,在执业以来,他带领团队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精细化辩护挖掘案件核心争议点,精准制定辩护策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案件的成功辩护,不仅体现了王之虎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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