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往来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至关重要,但仍有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余XX、李XX、曾X三人就是如此。2020年年底,他们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杨XX,从其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曾X负责联系购买方。余XX以四川XX公司名义向购买方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差价。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三人在侦查期间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这类经济犯罪案件,李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虽然三人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但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是否能从轻处罚,以及是否应区分主从犯。
李坤律师所在的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李坤律师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扎实的法学知识让他对这类经济犯罪案件有更精准的判断。他仔细梳理了案件中的各项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同、银行回单等,为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三人自首、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三人缓刑并处罚金。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在涉及经济犯罪时,也不能完全免除刑罚,但可以争取从轻处罚。李坤律师在处理合同事务时,也同样注重证据收集和法律条文的运用。在经济活动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一旦涉及违法犯罪,主动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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