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及工资计算基数问题,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有观点认为,若用人单位提供的入职申请书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常以各种理由压低工资计算基数,导致劳动者获得的赔偿减少。此外,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赔偿,也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在某劳动争议仲裁案中,劳动者杨某某于2023年12月13日入职温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担任厨师长,2024年7月22日离职。杨某某申请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公司辩称,入职申请书已实现劳动合同功能,不应支付二倍工资,且杨某某工资应为9000元,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某委托,万雪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仲裁。
万雪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针对本案,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工作。一方面,提交工资明细等证据,证明杨某某每月工资为15000元,成功将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确定为9000元/月。另一方面,在被认定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万雪律师提出将赔偿金直接变更为经济补偿的意见,避免了杨某某因需另行主张而增加的诉累。
仲裁委采纳了万雪律师的意见,裁决确认杨某某与公司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7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482.76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0元,合计71482.76元。该案表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够突破用人单位的抗辩防线,为劳动者争取到合理的赔偿。万雪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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