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对外举债并冒签配偶姓名,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焦点。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原告芦某某与被告肖XX相识多年,肖XX与吕X系夫妻关系。2024年,肖XX以资金周转为由,诱导芦某某抵押房产并办理信用贷,累计取得款项约300万元。同年6月,肖XX向芦某某出具借条,借款人处签有“肖XX、吕X”字样,但吕X本人并不在场,签名系肖XX擅自代签。后芦某某起诉要求肖XX、吕X夫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86万余元。吕X辩称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借条上的名字系丈夫擅自代签,自己从未授权也从未追认。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接受肖XX、吕X的共同委托后,迅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问题。首先,律师发现原告出借资金的来源系通过抵押房产及办理信用贷获取,这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意味着原告与肖XX之间的借贷合同自始无效,肖XX仅需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无需承担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
针对原告要求吕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李律师重点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入手。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李律师向法庭阐明:第一,借条上吕X的签名系肖XX擅自代签,吕X本人不在场、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不符合“共债共签”原则;第二,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肖XX与吕X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第三,肖XX自认借款大部分用于购买文玩书画瓷器等个人消费,与家庭生活无关。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该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连续多年被市、区司法局和律协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专业机构,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该所拥有超过40名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15名以上律师曾任职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系统,熟悉司法流程与裁判思维。本案代理律师正是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当事人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合同无效,肖XX应返还本金及利息。关于吕X的责任,法院认定吕X未在借条上签名、事后未追认,原告未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判决吕X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结果完全采纳了信之源律师的辩护意见,吕X成功免除了近300万元的债务责任,避免了无辜者因配偶擅自举债而背负沉重债务。本案也成为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践行“精细化、专业优质高效”服务理念的又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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