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的效力是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焦点。有观点认为,合同虽指定结算人,但当结算人离职后,其签字对账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实践中,部分被告常以结算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货款,这使得原告在主张债权时面临举证和法律适用的难题。
在成都市武侯区一起水泥买卖欠款案中,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供应水泥并开具发票,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原告委托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杨杭川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他在本案中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首先,精准锁定“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争议焦点,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其次,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再者,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最后,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法院最终采纳了杨杭川律师的观点,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该案表明,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中,律师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构建证据链以及专业应对法律问题,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债权具有重要意义。杨杭川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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