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邓某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该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某于2024年10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以仲裁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刘伟律师代理公司出庭。
刘伟律师专注劳动纠纷领域,围绕仲裁时效这一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某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同时,邓某自认在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仲裁时效。
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案表明,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时效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抗辩理由。用人单位应及时关注仲裁时效问题,在时效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败诉。刘伟律师在工伤维权领域经验丰富,此案也体现了他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程序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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