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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时效抗辩,律师助其驳回员工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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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1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9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43774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8725059932
代表案例: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 8 年工伤维权经验,累计办理各类工伤、工亡案件超 500 件,帮伤者拿到3000 万 + 赔偿;庭审实战能力突出,对工伤认定、工亡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有深度、系统的研究。办案过程中,既能站在工伤工友的角度,精准捕捉核心诉求与案件痛点,提供共情式、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也能站在裁判者的视角,精准把握工伤案件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制定最优维权方案,最大化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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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请求,实务中常面临仲裁时效的争议。通说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但在实践中,对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不同裁判机关可能存在分歧,这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一定的举证难度。
公司以时效抗辩,律师助其驳回员工诉求

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邓某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该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某于2024年10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以仲裁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刘伟律师代理公司出庭。

刘伟律师专注劳动纠纷领域,围绕仲裁时效这一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某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同时,邓某自认在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仲裁时效。

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案表明,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时效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抗辩理由。用人单位应及时关注仲裁时效问题,在时效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败诉。刘伟律师在工伤维权领域经验丰富,此案也体现了他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程序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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