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焦点。对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不同裁判者存在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应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来区分;但也有观点认为,若各被告人共谋且作用相当,则可不区分主从犯。同时,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以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在量刑时如何准确考量,也是实务中的难点。部分裁判倾向于对这些情节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而部分裁判则相对谨慎。
在德阳市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李XX因涉嫌该罪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李XX与余XX、曾X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李XX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应承担刑事责任。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委托,指派李坤律师为其辩护。
李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围绕被告人李XX的从轻处罚情节展开工作。首先,强调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其次,指出李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再者,说明李XX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此外,律师还结合案件证据,提出虽然三名被告人共谋犯罪,但李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了李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XX等三名被告人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均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从轻处罚。且三名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判处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表明,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准确把握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并进行有效辩护,对争取从轻量刑和适用缓刑具有重要意义。李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操作,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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