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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异议案,律师推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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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9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单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8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231070835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29645317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单楷律师自执业以来便专注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处理;近年来,单楷律师为数十家大型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了法律顾问服务,同时承办了多起标的额过亿元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服务的客户主要包括: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居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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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实务中核心争议在于判断被执行人是否“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云南单楷律师(2023年执业,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在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时,精准锁定维权路径,调取多项证据,出具专业法律意见。虽异议被驳回,但制定了后续诉讼策略。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异议案,律师推进维权

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能否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实务中存在争议。通说认为,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可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然而,对于“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认定标准,不同裁判机关存在分歧。部分观点认为,只要公司名下无实际可处置财产,即可认定;另一些观点则要求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申请执行人A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B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查控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A公司为实现债权,委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单楷律师专注于债权债务领域,为最大化实现A公司债权,代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追加B公司股东肖X、李X为被执行人。律师全面调取工商登记、执行查控反馈、终本裁定等证据,证明B公司无清偿能力、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同时,结合2023年新《公司法》及执行司法解释,为A公司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法院经审查认为,B公司虽名下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但仍有财产,不符合追加法定条件,裁定驳回A公司异议请求。单楷律师在专注的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异议被驳回后,立即为A公司制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后续方案,持续推进债权实现,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案表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时,法院对“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认定较为谨慎,债权人在异议被驳回后,仍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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