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某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公司管理人员林某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该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公安机关经侦查,以林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接手该案的苗均律师,来自内蒙古正捷律所,深耕刑事领域多年。
苗均律师通过精准审查追诉时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为林某进行辩护。检察机关依法对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认定林某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同时查明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除了这起虚开发票案,苗均律师还办理过不少其他刑事案件。在强奸罪刑事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刘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后主动到案、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苗均律师作为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认可指控罪名,同时提出被告人系“可能知道”对方年龄、存在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改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黄某、苗某三人,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仍受指使跨省取现、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刘某委托苗均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苗均律师重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证据充分性、量刑过重、新司法解释适用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主张一审量刑偏重,应结合新司法解释降低量刑幅度。二审法院审查全案证据,采纳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标准的调整,并综合从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缴罚金等情节依法改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定罪,撤销原判量刑,依法改判刘某、黄某、苗某不同刑期,并处罚金,扣押赃款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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