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原告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起诉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等,主张其在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特定标识的开关面板侵害其商标权,并要求拆除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接手该案的王丹律师,来自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在南通地区专注于知识产权与民商事争议解决。
王丹律师代表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该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将工程发包,与侵权产品供应商无直接合同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且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二审法院虽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销售”侵权产品,但认为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等情况,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侵权产品,仅要求该公司在未出售楼盘和拟开发楼盘不得使用。王丹律师不仅成功为该公司免除24万元赔偿及诉讼费用,还避免了大规模产品拆除带来的损失,维护了客户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除了这起商标权纠纷案,王丹律师还处理过众多典型知产案件。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南通XX公司起诉海门XX某纺织品厂等,称其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王丹律师代表被告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坐垫前端中部设计有明显区别,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且产品采用现有设计,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采纳该意见,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诉求。
王丹拥有江苏科技大学理工科研究生学历,还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具备技术分析和法律实务双重能力,让她擅长将专利技术比对与法律论证无缝衔接。多年来,王丹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无论是商标权纠纷还是专利侵权诉讼,都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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