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成吉是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20年执业以来,累计成功办理案件数百起,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与合规服务,多次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成功处理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追回款项数额巨大;刑事辩护方面,也精准把握法律,为被告人争取到轻判。
嵇成吉律师在多个核心业务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优势。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他有着丰富的工程款追讨、质保金纠纷处理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应付工程款大幅提升,还累计为企业追回质保金158万余元,并落实逾期利息与优先受偿权。在合同纠纷领域,无论是服务合同、承揽合同,还是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他都能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调解结案或胜诉,追回款项。劳动争议方面,能为劳动者成功追回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等,也能为企业成功抗辩。婚姻家事与财产领域,处理离婚、子女抚养、房产分割等案件游刃有余,曾成功代理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到扶养费。侵权责任领域,在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等案件中也有出色表现。刑事辩护方面,对危险驾驶、诈骗等案件的辩护精准有效。
接下来以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详细展现嵇成吉律师的办案能力。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角色:原告(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2020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昭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昭通某项目二期】总承包施工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合同》,承建案涉工程。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2月23日双方共同出具《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总造价为290XXXX5493.26元。截至起诉时,被告一已付217XXXX7297.58元,尚欠进度款641XXXX5330.88元(即结算总造价的97%减已付款),该进度款应于2025年4月5日前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的3%为限,计XXX.93元。合同另约定质保金(结算总造价的3%,计XXX.80元)于保修期满两年后支付,原约定支付日为2025年10月22日。因被告一经营状况恶化、账户被冻结且涉多起未履行执行案件,原告依据不安抗辩权主张提前支付质保金。被告二(昭通XX公司)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住所一致,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核心诉求:一是判令被告一支付97%部分进度款641XXXX5330.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XXX.93元;二是提前支付剩余质保金XXX.80元;三是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欠付金额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是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难点:其一,质保金支付期限尚未届满,要突破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存在困难;其二,被告一经营恶化但未明确拒绝付款,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界定存在争议;其三,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举证难度较大。
律师策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嵇成吉律师(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5023)接手此案后,紧扣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顶格计算。利用被告当庭自认“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援引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规则,促使法院突破合同约定期限判决提前支付质保金。针对一人股东,精准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以被告提交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后续持续独立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2026年2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641XXXX5330.88元及违约金XXX.93元;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质保金XXX.80元;原告在被告一欠付上述两项共计747XXXX1955.61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5559.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负担。
典型意义:此案件对同类纠纷具有多方面的参考价值。首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发包方经营状况恶化时,承包方可以合理运用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规则,提前主张权利,保障自身利益。其次,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的举证,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股东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再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紧扣合同约定,争取违约金等权益的最大化。最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取,能为债权受偿提供有力保障,在发包方偿债能力下降的情况下,提升债权回收的安全性和效率。嵇成吉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多起案件,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其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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