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李晶正式成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担任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在此之前,她已在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担任过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以及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她接触了各类案件,涵盖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知产案件等多个领域。经过深入思考和总结,她决定将执业方向聚焦在公司类案件上,同时兼顾房产、股权、商标等细分类型。她希望在这些领域深耕细作,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的法律服务。这种转型也让她形成了节省诉讼成本以及快速反应的执业理念,力求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
在她转型后的执业生涯中,有一起房屋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件充分体现了她的执业理念。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274,798.27元。原告童某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涉案房屋承租人)、沈某(其配偶)、童某(其女儿)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另一被告诸某(原告之子)及其妻女亦为户籍在册人员。原告主张其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被告童某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被告童某一方则认为原告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李晶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详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她反复核对每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准备庭审的过程中,她多次与被告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他们的诉求。她向法庭指出,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同时,她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
在庭审过程中,李晶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清晰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她的陈述逻辑严谨、条理清晰,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都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事后,被告对李晶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他们表示没想到李晶律师能如此地找到关键证据,为他们争取到了这么多的补偿款。李晶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理念,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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