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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同一家建筑公司两次找他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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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99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志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181003307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736223269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建设工程领域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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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张志强律师帮助某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成功让法院认定不存在超付工程款事实。2025年,该公司再次遇到租赁合同纠纷,又找到张志强律师。两次委托间隔五年,此次是因公司租赁设备后对方未按时支付租赁费。
五年内,同一家建筑公司两次找他维权

张志强律师从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3000余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法律事务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法学专业出身,现从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办案风格细致、稳健。

2020年,某建筑公司(XX庆XX公司)卷入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该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补充协议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公司返还公司超付工程款8870.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对此不服,上诉请求增加返还超付工程款及利息;公司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张志强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他梳理了包括21号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施工主体及工程款归属、210号楼遗留工程施工及工程款处理等八项争议焦点。通过收集大量证据,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详细分析,最终让法院认定21号楼及对应地下车库由公司施工;210号楼遗留工程工程款10408.53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塔吊及施工电梯司乘人员工资23万元由公司承担等关键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已付款未超过公司应收工程款,不存在超付事实,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之后的五年里,张志强律师偶尔会主动回访该建筑公司,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是否有新的法律需求。该建筑公司也因张志强律师在此次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向其他建筑公司推荐过张志强律师。

2025年,该建筑公司又遇到了麻烦。公司与广东XX公司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依约提供了租赁物,但广东XX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租赁费。该建筑公司再次找到张志强律师。此次案件与上次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同,这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涉及两个项目,林苑项目和月湾项目。林苑项目合同签订于20年7月,原告于20年7月8日至20年4月22日共提供210.82吨租赁物,截至20年1月31日的租金共计2,844.6元,被告已付款696.66元,尚欠2,107.94元,被告退回租赁物共201.915吨,丢失8.905吨(赔偿67,588.95元),损坏4.4吨(未支持赔偿),退回产生运费164.09元。月湾项目被告租赁原告的钢结构模板支撑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供租赁物共37.04吨,被告退回33.905吨,丢失3.315吨(赔偿688.95元,未得到支持),损坏0.22吨(赔偿296元,未得到支持),退回产生的运费700元及880元由原告垫付,截至20年12月24日,被告尚欠租金493.17元。

张志强律师针对此次案件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策略。他首先收集了两个项目的租赁物交付凭证、租金计算明细、被告付款记录等证据。对于没有书面合同的月湾项目,他通过收集双方的沟通记录、租赁物交付的证人证言等,来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在庭审中,他详细阐述了被告的违约事实和原告的合理诉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林苑项目尚欠租金2,17.94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原告丢失租赁物的损失688.95元,支付原告运费134.09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原告月湾项目尚欠租金4793.1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从20年7月31日起。

后来该建筑公司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看他处理完案子后会不会主动关心后续情况,以及面对不同类型案件时能不能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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