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段某诉某公司股东赵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段某支付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后转售,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某需向下游买家赔偿。准备起诉时,发现公司已注销。段某遂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代理律师是来自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卫军律师,其执业于惠州惠阳,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原告段某称与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并支付全款,车辆因公司问题被扣押,其需赔偿下游买家。为此,他提交了《汽车买卖协议》、付款凭证、车辆被扣押证明等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认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某、孙某初始面临公司已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若继续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且难以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和清算通知义务。
张卫军律师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在股东个人身上。他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发现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等关键事实。据此,律师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协助原告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
庭审中,被告孙某委托律师提出“权利对象错误、应为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购车款打入赵某儿子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
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被告所称的代理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公司已注销,股东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和清算通知义务,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孙某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精准锁定股东违法减资、未实缴出资、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责任;紧扣核心证据驳斥对方代理关系的主张;确保案件程序性工作顺利推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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