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XX、姚XX等合同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数额巨大。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的张相奎律师,执业十余年,擅长刑事、民商事等领域,担任任XX的指定辩护人。本案将完整还原原告方的指控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张相奎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公诉机关认为,任XX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举证依据是任XX等人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等行为,以及相关的合同、贷款记录等证据。依据法律,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处以较重刑罚。
对于被告任XX来说,初始困境在于其参与骗取的金额达到205.1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法律规定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而且其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看似可辩护空间不大。
张相奎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他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第一,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三,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强调任XX参与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受到相应的重罚。张相奎律师则回应,虽然任XX参与的数额大,但他在犯罪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并非主犯。而且他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同时,他没有实际获利,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合这些因素,应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准确认定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为从轻处罚提供依据;积极挖掘被告的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争取量刑优惠;与公诉机关进行有效的量刑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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