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的杨X,是一位普通的抹灰工。2023年11月,他进入某市政集团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工作,和工地约定日薪800元。一开始,杨X和往常一样,在工地认真工作,期待着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应得的报酬。然而,意外却突然降临。同年11月28日,杨X在作业时不慎从钢架坠落,导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损伤。这次受伤,不仅让杨X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也为他后续的维权之路埋下了隐患。
经肇庆市端州区人社局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杨X所受伤害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5个月。杨X觉得,既然已经认定为工伤,那么自己理应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于是,他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可没想到,仲裁委以“未证明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这一结果让杨X十分困惑和无助,他不明白为什么明明有工伤认定,却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他尝试着去和公司理论,但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杨X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就在杨X感到绝望的时候,他从朋友那里听说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黄宇杰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擅长工伤赔偿案件。杨X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找到了黄律师。黄律师在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后,指出虽然仲裁以未证明劳动关系驳回请求,但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某市政集团公司”,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这是一个关键的突破口。杨X听了黄律师的分析后,觉得看到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黄律师代理此案。
黄律师接手案件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策略。作为工伤维权领域的资深专家,他首先以“用工主体责任”突破劳动关系争议。援引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某市政集团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材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在工资标准争议方面,面对公司主张按杨X银行流水显示的4000元/月或肇庆市平均工资8404元/月计发待遇,黄律师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主张按广东省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他指出杨X入职仅5天即受伤,未形成完整工资记录,符合“难以按本人工资计发”的情形,且公司主张的“肇庆市标准”无法律依据。在实际损失举证方面,黄律师也做得十分细致。对于护理费,他提交肇庆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参照当地护工标准主张600元;对于交通费,强调这是杨X因配合工伤调查、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实际支出,公司应依法承担。
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核心内容。某市政集团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5605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1980元,同时配合杨X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基金申领手续。这一结果让杨X十分感激,他没想到自己在仲裁败诉后还能成功翻盘。
黄宇杰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建筑行业工伤维权中,用工主体责任可突破“直接劳动关系”限制,生效工伤认定书是核心证据。当工资难以核定时,省级平均工资是法定参照基准。同时,在主张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时,要结合医疗证明与实际支出,强调“必要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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