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是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牧村的村民,1989年出生的他,自出生户籍就落在父亲陈某某的户内。1998年,村里开始进行二轮土地承包,陈先生的父亲作为户主与雅达牧村村委会签订了《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集体所有的17.8亩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在承包期内,村里的土地一直正常耕种,村民们也都相安无事。
2018年,雅达牧村的土地被统一征收。征收时,村委会与村民协商后,将村中多余的荒地、草地一并分配至各村民户中,与村民的土地共同作为被征收土地,并以被征收的土地总亩数计算征地款。村委会组织两委会全体委员召开会议,商讨并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方案中明确记载了每位村民按照不同标准分配补偿款,有户有地的人员分得8亩,死亡的、户口迁出的、无户无地或者有户无地的人员均分得5亩,户口在村内的外嫁女的子女分得3.5亩。
陈先生因出生时村里已无多余土地分配,村委会认为他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照5亩土地的标准分配补偿款。但陈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家庭成员,合法享有土地承包份额,应按照8亩土地的标准分配补偿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的补偿款一直未能发放。2021年,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按照8亩土地的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一审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判决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234000元、青苗补偿费12000元。
村委会对一审判决不服,四处寻找专业律师寻求帮助。经人推荐,他们找到了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刘昊东律师。刘昊东律师是该律所的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也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刘昊东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所有材料后,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陈先生应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亩数上存在问题。他认为,虽然陈先生的父亲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但陈先生出生时村里已无地可分,应属于“有户无地”人员,按照安置方案只能分得5亩土地的补偿款。村委会听了刘昊东律师的分析后,觉得很有道理,当场决定委托他代理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刘昊东律师作为市检察院听证员,凭借其丰富的法律资源和专业经验,积极收集证据。他补充提交了《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等证据,证明陈先生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照5亩土地的标准分配补偿款。同时,他还指出陈先生提交的未加盖村委会公章的《交回土地协议》不应作为参考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村委会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虽然陈先生作为家庭成员享有土地承包份额,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综合全案证据,他应属于安置方案中“有户有地”的村民。然而,由于陈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青苗补偿款的计算依据,法院驳回了他关于青苗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村委会只需支付陈先生征地补偿款234000元。
这个案件给普通读者提了个醒:在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等重要权益时,一定要仔细研究相关政策和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同时,在签订各类协议时,要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协议问题导致权益受损。如果遇到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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