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原告是一位施工人,他与被告公司就该土石方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并在竣工后离场。双方也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工程总价款。然而,被告却尚欠100多万工程款,尽管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依旧拒不支付。
被告应诉后,提出了多重抗辩理由。他们主张工程未完成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否认逾期付款事实;辩称原告诉请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无依据;拒绝承担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同时对合同签订、工程竣工时间等案件事实提出异议,试图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这一系列的抗辩让原告陷入了极度的困境和焦虑之中,他不知道该如何应对,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将无法得到保障。
就在原告几乎绝望的时候,他通过朋友的推荐了解到了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阎乔律师。阎乔律师是法律硕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作为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他深耕于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家事案件。原告了解到阎乔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后,决定委托他来处理此案。
阎乔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行动。首先,他们精准梳理证据,固定案件核心事实。全面整理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事实异议,逐一核对证据细节,明确合同实际履行节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推翻被告不实抗辩。其次,直击争议焦点,抗辩付款条件成就。针对被告“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核心抗辩,阎乔律师紧扣双方结算书已由被告盖章确认的关键事实,结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条款,论证案涉工程已实际竣工且质保期届满,被告付款义务已产生,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最后,紧扣法律依据,主张合法诉请。庭审中,阎乔律师援引《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充分阐述原告的合法债权,明确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事实,为原告追索全额工程款提供坚实的法律与事实支撑。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工程款追索诉请,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全部工程欠款,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通过这个案例,提醒广大施工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付款条件、时间等关键内容;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合同、结算书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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