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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工商档案破局:原股东1200万未出资致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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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960人看过
导读: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原告与两被执行人的民间借贷纠纷陷入僵局。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取分析被执行公司工商档案,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行为。一审虽被驳回,但律师依据相关法律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高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担责。
深挖工商档案破局:原股东1200万未出资致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份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成为了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关键突破口。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停滞不前。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

何律师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这样丰富的经历让她有着敏锐的证据挖掘能力。她调取并仔细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从中发现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就在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明显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时,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并未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种精准的法律适用,源于她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和理解。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过程体现了她在庭审中的专业素养和应对能力。

何律师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种逻辑严密的论证,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原告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何菲娅律师在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专业能力。她曾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企业战略决策与合规治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得到了充分的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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