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一位投资者,一直关注着商业项目投资。2012年,他了解到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推出的XX福城项目,该项目宣称将打造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许先生对这个项目很感兴趣,于20XX年X月XX日与XX公司签订了《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并缴纳了50万诚意金,成为XX福城A类金卡会员,可享受7.5折选铺优惠。
起初,许先生满心期待着项目建成后能选到心仪的商铺进行投资。但现实却让他大失所望,项目因XX公司建设手续问题,一直未能开工建设,承诺的商铺始终不见踪影。许先生多次要求XX公司返还诚意金,却未得到有效回应。无奈之下,许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立即返还已付诚意金50万及相应利息。XX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许先生支付租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虽然认可XX公司应退还许先生50万诚意金,但在利息问题上,认定双方对退款时间及利息部分未明确约定,判决利息从双方达成退款合意之日起计算。许先生对此结果十分不满,觉得自己应得的利息大打折扣,却又不知如何是好。
在朋友的推荐下,许先生了解到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刘昊东律师。刘昊东律师深耕于合同纠纷领域,执业7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定金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刘昊东律师仔细研究了许先生的案件,发现一审法院在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认定上存在错误。《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中明确约定,认购后如想放弃会员资格,所缴纳的诚意金将于交款6个月后由XX福城按规定连本带息(月利息1%的利息)给予退还。
作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刘昊东律师具备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他指导许先生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许先生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在二审中,刘昊东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清晰地阐述了利息应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起算,并按月利率1%支付的观点。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昊东律师的意见,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中利息的计算方式,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5000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许先生支付从20XX年X月XX日起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许先生不仅拿回了50万诚意金,还多获得了一笔可观的利息,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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