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借款人童X与天X农商行签订495万元《个人借款合同》,同日邓某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前还于8月8日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借款到期未还,一审判决童X、李X还款,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不服提起上诉。
刘苗律师作为天X农商行代理律师,在面对邓某的上诉理由时,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其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拥有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让其在处理此案时游刃有余。
对于邓某主张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未阅读合同内容,刘苗律师强调《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上“邓某”的签字均系其本人亲笔,且邓某在一、二审中对此均未否认。签字即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确认,邓某作为多次参与商业担保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签字的法律后果。因为刘律师深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邓某主张合同系空白签字、受胁迫签署、承诺书系伪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精准的举证责任分配,源于刘律师在日常执业中对各类案件证据规则的深入研究,其多重身份如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等,也让他对法律理论和实践有更深刻的理解。
针对邓某以“未在每一页签字”“未手写特定文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刘律师指出《保证合同》已在首部及尾部明确提示,邓某在末尾签字即代表对全文认可,形式上的微小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体现了刘律师对合同效力相关法律规定的熟悉,能够从专业角度准确判断合同的有效性,避免当事人利用形式瑕疵逃避责任。
此外,刘律师还向法庭展示了邓某此前已多次为同一借款人童X提供担保的事实,如2017年2月为童X担保500万元,证明其对担保业务流程及法律后果完全了解,本次担保系其自愿行为,不存在“重大误解”或“不知情”。这一结合交易习惯与当事人认知的举证方式,充分显示了刘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全面性和灵活性,能够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认定邓某签字确认的《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律师通过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强调合同形式瑕疵不否定实质效力、结合交易习惯佐证当事人真实意思等方式,保障了天X农商行的债权安全,避免了国有资产或机构资金的流失,也体现了其“案件无大小,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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