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某无人机运营公司的名义股东A与实际出资人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A代持B在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为3万元。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将B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于彩霞律师接受A的委托后,针对被告B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这一情况,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对于被告提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于律师指出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采纳了这一主张。同时,于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
在这起案件结案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于彩霞律师会定期回访A所在的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是否有新的法律需求。同时,该企业也向其他企业推荐了于彩霞律师,称赞于律师专业负责。
2027年,该企业遇到了两起新的纠纷。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该企业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受伤,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该企业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于彩霞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抗辩,通过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铲墙改砸墙)、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而将该企业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成功为企业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同时,于律师积极促成和解性替代方案,建议企业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最终法院直接确认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企业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赔偿。
紧接着,该企业又陷入一起劳动合同纠纷。A与该企业及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A及两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彩霞律师在诉讼中积极与对方沟通,制定统一的应诉和调解策略。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使企业无需经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快速获得确定的经济赔偿,降低了诉讼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在仲裁裁决基础上,于律师通过谈判促使两公司共同支付31万元,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报酬权益。协议明确约定“所涉全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有效防止了对方就同一劳动关系再次向当事人主张权利,实现了法律上的终局性。同时,通过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双方各承担5元,降低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于律师总能在不同的案件中找到最合适的解决办法,让人放心把案子交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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