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70岁的苏女士受某餐饮服务单位指派,在其经营的疫情隔离点食堂提供劳务。在前往负一层工作场地的必经楼梯处,苏女士不慎摔伤,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并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仅垫付2000元医疗费,便拒绝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苏女士委托娄朋威律师提起诉讼。
娄朋威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他提交苏女士家属与被告负责人的通话录音,结合证人证言,证实劳务关系真实存在,推翻被告“无劳务关系”的抗辩;论证前往工作地点必经路线属于劳务预备行为,与提供劳务存在内在关联,让法院认定此次摔伤属于劳务期间受伤;精准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法损失,提交司法鉴定意见支撑赔偿依据;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主张企业与投资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苏女士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摔伤属于提供劳务期间受伤;被告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承担70%主要责任;苏女士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30%次要责任;判决被告某餐饮服务单位赔偿苏女士各项损失105122.6元,负责人陈X对企业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在该隔离点工作的赵先生见证了娄朋威律师的工作。2023年,赵先生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在当地建筑工地事外架、楼层安全维护工作。工作期间,因楼层维护架倒塌,赵先生意外受伤,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数十天。该建筑公司已在某农业保险支公司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间涵盖事故发生时间,保险约定业人员享有较高额度的伤亡及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赵先生想起了娄朋威律师在苏女士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于是委托娄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次案件与苏女士的案件有所不同。苏女士案是个人之间/个人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受害纠纷,核心难点在于劳务关系认定、劳务期间界定、责任比例划分;而赵先生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集中在务工人员自身过错责任划分、建筑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与限额界定。
娄朋威律师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调整了工作策略。他快速梳理劳务关系、事故经过、保险合同等核心材料,精准定性案件法律关系,锁定用工单位与保险公司双责任主体;针对被告方以过错免责、限缩赔付范围等抗辩理由,结合民法典、保险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逐一驳斥,强化建筑单位安全管理失职的主要责任,明确保险赔付义务;严格依照法定标准,全面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项目,避免漏项、少算;立案、举证、庭审抗辩到判决跟进,全程专业代理,让受伤休养的赵先生免于奔波。
经法院查明,赵先生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对应合理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并产生必要后续诊疗费用。法院认定赵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建筑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建筑公司承担保险赔付之外的剩余损失。最终判决某农业保险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赵先生相应损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赵先生剩余合理损失;驳回赵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后来赵先生对朋友说,找律师就得找像娄朋威律师这样,能把案子的方方面面都考虑周全,还能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应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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