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孩子,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女士仍选择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期间王先生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后,李女士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李女士面临离婚后无房可住的困境。
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意识到本案核心是为李女士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首先,通过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其次,鉴于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同时,认定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结合陕西地区办案经验,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及无证房产时,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通过收集夫妻长期分居、男方出轨、房屋婚内购买以及女方无其他住所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如本案中创造性地运用《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此外,对于过错证据的收集也不可忽视,它不仅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能影响法官的判决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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