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这个案子时,储博刚律师面临着不小的挑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且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掩饰、隐瞒的故意。在本案中,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也未能查证属实,这使得认定DX构成该罪的证据不足。同时,DX称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其主观故意难以认定。这些都是案件的疑难之处。
储博刚律师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依据DX的陈述和阅卷情况,进行了全覆盖的法律与案例检索。提出三点关键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构罪缺少关键前提;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掩饰、隐瞒的故意;三是即便认定其实施了该行为,也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可适用相对不起诉。之后,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还检索形成相关调研报告和案例检索报告。2023年7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交流“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最终,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储博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这意味着DX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成功避免了可能的牢狱之灾。
结合安徽地区的办案经验,在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证据收集和审查非常关键。律师要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提供了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这是认定下游犯罪的基础。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证据收集也很重要。在程序上,要积极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抓住案件的可辩护重点,进行充分阐述。并且,参考类似案例,做好案例检索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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