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中介合同纠纷案件时,常遇到复杂的情况。本案中,原告某餐饮公司经被告介绍,欲承包某厂房建设项目工地食堂及小卖部,商定租金25万元,中介费21万元。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后,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但仅十余天协议就被解除,租金退还,原告未能实际经营,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遭拒。从法律层面看,中介人有如实报告义务,需告知委托人合同相关重要事实。而本案被告未告知项目未招标及可能停工等重大风险,导致合同目的未实现,且中介费占租金比例高达84%,显失公平,这是案件的疑难所在。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资金流向,明确实际中介人为A、B某、C某三人,排除了对B某、C的诉请。接着,论证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合同目的未达成,指出被告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同时,主张中介费过高显失公平,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服务不足且未约定中介费不予退还。在庭审中,律师充分陈述原告损失及被告过错,为争取较高返还比例努力。
最终,法院认定A、B某、C某系中介合同合伙介绍人,中介服务有瑕疵,合同目的未实现,中介费显失公平。判决A、B某、C某返还原告中介费12万元,驳回对B某、C的诉请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等按比例分担。对比原告最初主张的21万元,最终追回12万元,一定程度上挽回了损失。
结合江苏南京的办案经验,此类中介合同纠纷,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律师应提示当事人通过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沟通重要事项。中介人不仅要促成合同签订,更要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合同目的实现是判断中介费合理性的重要标准。若中介费与合同标的额比例失衡,可作为显失公平的抗辩依据。起诉时要查明实际中介人,避免因收款主体不适格导致诉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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