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分房证据差异成关键
上海黄浦区某公房征收,补偿款达9,274,798.27元。原告童某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是共同居住人,要求分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委托李晶律师代理。李晶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注意到原告家庭曾获得福利分房这一细节,这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
梳理证据锁定细节
李晶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涉案房屋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福利分房证据。律师核对出原告配偶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同时,律师还从居住记录中读取到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的情况。
准备工作充分细致
为了在法庭上有力证明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李晶律师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第一步,整理福利分房的相关文件,包括分房协议、购房合同等,以证明原告家庭享受过住房福利。第二步,收集涉案房屋的居住证明,如邻居证言、水电缴费记录等,证实原告家庭未实际居住。第三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为庭审辩论提供法律依据。
庭审交锋占据主动
庭审中,李晶律师向法庭指出,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原告配偶的福利分房情况表明原告家庭享受过住房福利,且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同时,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面对律师的有力陈述,原告方难以反驳。
判决结果彰显细节价值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李晶律师凭借对福利分房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有效利用,成功为被告方争取到超六成的征收补偿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晶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多件,擅长民商事案件,是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还拥有涉外知识产权代理经验,此次案件再次展现了其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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