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某纠纷案件中,原告某餐饮公司主张被告某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并让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退还剩余保证金以及承担诉讼费。王秀峰律师作为被告方重庆某高级技工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
,王秀峰律师指出,某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而且明确约定与前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原告“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原告也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仔细查看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欺诈主张不成立,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并非相对方且欺诈前提不成立无需担责,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王秀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论,为被告方赢得了胜利。王秀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纠纷案件处理上有丰富经验,此次成功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纠纷二审:成功扭转判决
在杨先生与张女士的买卖纠纷二审案件中,杨先生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向张女士购买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后发现该车曾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一审以未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欺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王秀峰律师作为杨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法庭辩论阶段,王秀峰律师指出,案涉交易全程由张女士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张女士主张其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应确认其与杨先生成立买卖关系。而且张女士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先生如实告知。即便其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女士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先生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对方律师进行了反驳,但王秀峰律师进一步阐述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法官经过慎重考虑,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女士与杨先生的车辆买卖,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张女士赔偿杨先生支出的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杨先生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其余诉讼请求驳回。王秀峰律师成功为杨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其在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王秀峰律师是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新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和方法。
服务纠纷:成功拿回款项
在宋先生与颜女士、胡先生的服务纠纷案件中,宋先生支付费用让胡先生帮助小孩入读某校区实验班,因未能就读要求退款。颜女士和胡先生出具借条承诺还款,但仍有部分款项未退还。王秀峰律师作为宋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庭审中,王秀峰律师指出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无效,违反公序良俗,无效项下的款项应当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法官认可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判决胡先生和颜女士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向宋先生退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王秀峰律师成功帮助宋先生拿回了应得的款项,体现了其在债务纠纷处理上的能力。王秀峰律师秉持专业守底线,心系当事人所求,胜诉为念,赤诚相待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服务纠纷:成功拿回服务费
在周先生与某艺术有限公司、某传播有限公司的服务纠纷案件中,周先生与两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支付了服务费,但协议未履行,周先生要求解除并返还费用。王秀峰律师作为周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法庭调查阶段,王秀峰律师指出协议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公序良俗,应认定协议无效。某艺术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刘先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传播有限公司未被证明为相对方,不承担责任。法官经过审理,判决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返还周先生服务费,刘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周先生其他诉讼请求。王秀峰律师再次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权益,展现了其在民商事领域的深厚功底。王秀峰律师曾就职于一家大型上市法律服务企业,从事过众多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在处理各类纠纷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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