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庭审
在一场租赁合同纠纷的庭审中,原告秦皇岛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张志强律师,向被告广东某公司追讨租赁费。张志强律师现从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余件。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原告依约提供了租赁物,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赁费。在举证环节,张志强律师有条不紊地从文件袋中取出多份证据,包括租赁合同、租赁物交付记录、租金结算单等,整齐地摆在法庭桌上。这些证据详细记录了原告为被告提供租赁物的时间、数量以及被告付款情况。
对于林苑项目,合同签订于20年7月,原告于20年7月8日至20年4月22日共提供210.82吨租赁物。截至20年1月31日的租金共计2,844.6元,被告已付款696.66元,尚欠2,107.94元。被告退回租赁物共201.915吨,丢失8.905吨(赔偿67,588.95元),损坏4.4吨(未支持赔偿),退回产生运费164.09元。
对于月湾项目,被告租赁原告的钢结构模板支撑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供租赁物共37.04吨,被告退回33.905吨,丢失3.315吨(赔偿688.95元,未得到支持),损坏0.22吨(赔偿296元,未得到支持),退回产生的运费700元及880元由原告垫付。截至20年12月24日,被告尚欠租金493.17元。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仇某,面对张志强律师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反驳。仇某指出部分租赁物的损坏和丢失责任不应全部由被告承担,且对租金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法官认真倾听双方陈述,不时查看证据材料,要求双方对关键问题进行说明。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庭审
在另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公司委托张志强律师参与二审庭审。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重庆某公司返还某公司超付工程款8870.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庭审中,争议焦点众多,包括21号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施工主体及工程款归属、210号楼遗留工程施工及工程款处理、塔吊及施工电梯司乘人员工资承担、管理人员工资认定、代付农民工工资认定、重庆某公司支付管理人员工资性质、合同单价409元/m²包含范围、邓某款项扣除等八项。
张志强律师在法庭询问阶段,针对每个争议焦点,都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和清晰的阐述。他从文件中找出相关合同条款、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庭说明21号楼及对应地下车库由重庆某公司施工;210号楼遗留工程工程款10408.53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塔吊及施工电梯司乘人员工资23万元由某公司承担等关键事实。
对方上诉方的委托代理人则对张志强律师的观点进行反驳,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仔细分析案件事实,最终认定重庆某公司已付款未超过应收工程款,不存在超付事实。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庭审
还有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原告重庆某公司委托张志强律师,请求撤销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20年1月5日18时27分,第三人赵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无责,伤情包含多处骨折、肺挫伤、脾脏挫伤等。20年11月11日,阆中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为重庆某公司。
在庭审中,张志强律师指出案涉工程由阆中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包,合同最初拟由未注册成功的“重庆某炉窑科研有限公司”承接,最终由自然人荆某签字,实际由荆某承包施工、自行管理工人、收取全部工程款。重庆某公司曾向赵发放工资、向人社局提交回复等行为,均系应荆某要求,为帮其合规开票、利用公司免税额度,公章亦由荆某找人加盖,双方无真实工程承包或劳动关系。
被告阆中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则强调在作出认定时已尽到审查义务。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阆中市人社局作出认定时虽主观无过错,但核心证据缺失,认定重庆某公司为用人单位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张志强律师在多起不同类型的案件庭审中,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纠纷、重大债权债务等合同纠纷、执行法律事务等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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