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受害纠纷现难题
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还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这起案件是典型的个人劳务受害与定作人选任过错竞合的案件,责任认定较为复杂。
律师多招化解困局
于彩霞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首先,她精准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从铲墙改为砸墙,且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通过详细梳理证据,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把房主C的过错责任成功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
其次,考虑到C已垫付20,400元且可能需承担赔偿,于经律师梳理本案后,当事人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经过与原告方的多次沟通协商,最终法院直接确认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C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赔偿。
再者,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律师果断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她仔细研究鉴定报告,找出其中不合理之处,并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成功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
另外,于律师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她在庭审中详细阐述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相关规定,法院采纳了该意见,仅判令C承担按份的10%责任,且因其垫付款已覆盖该部分,实际无需再行支付。
案件圆满解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其有责,该垫付款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比凸显优势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纠纷中,法院对房主选任过错责任的认定比例较高,达到20%,且未像本案一样通过有效策略避免后续费用的追索。而在于彩霞律师的努力下,本案房主C的责任比例控制在10%,并实现了零额外赔偿的良好效果。
可复用操作逻辑
于彩霞律师在本案中体现出精准的证据梳理和诉讼策略制定能力。她注重从事实与法律双重角度切入,精准把控案件风险点。在面对复杂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诉求时,能够通过合理举证、积极沟通和运用法律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这种操作逻辑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很强的可复用性,值得借鉴。于彩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还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第十一届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在多个专业领域都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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