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某某在乘坐雇主车辆前往瓜地干活途中,因车辆爆胎且司机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受伤。事故后,各某某被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先后在尉犁县人民医院和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其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雇主路某某支付部分赔偿款后,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各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刘晟律师(执业证号:16528201910089234)及团队,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保险公司、路某某、路某银诉至法院。
普通人面对此类案件,容易认为只要签订了赔偿协议,就不能再向对方或保险公司索赔,忽视协议签订时可能未涵盖全部损失的情况;还可能认为搭乘雇主车辆属于“好意同乘”,雇主责任会减轻。
刘晟律师第一时间看到的核心矛盾在于,各某某的损失数额认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承担、雇主的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划分,以及“好意同乘”和“协议已赔偿完毕”抗辩是否成立。
刘晟律师团队展开了一系列办案动作。首先,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其次,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再者,驳斥被告关于“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协议未涵盖全部损失且不对抗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最后,明确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刘晟律师所属的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团队凭借专业能力为案件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持。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路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各某某和路某某按比例负担。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喀什某某公司与中某某公司及其明某某公司在2019-2021年存在多笔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形成“先供货、后开票、再付款”的交易习惯。2021年3月,喀什某某公司向明某某公司承建项目供应钢筋,结算金额140107元,发票已被被告抵扣,但被告未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喀什某某公司委托刘晟律师介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普通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因未及时留存催款证据,导致诉讼时效过期而丧失胜诉权;也可能认为只要开具了发票就完成了交易,忽视了货款是否实际支付的问题。
刘晟律师看到的核心矛盾是本案诉讼时效是否超过、被告是否欠付货款及金额认定、利息主张是否合法合理、保全费和保险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刘晟律师团队提交双方2019-2020年的《钢材采购合同》等证据,证实双方交易习惯;提交2021年供货签收结算单等,佐证供货义务履行;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就利息、保全费主张结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论证。刘晟律师凭借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为案件的处理制定了有效的策略。
法院审理后采纳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明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保全费等,若其管理财产不足以承担,由中某某公司承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款项共计158476.49元。
2024年5月,蒋XX雇佣朱XX、陈XX等工友翻修蔬菜大棚,朱XX在搭建过程中因水泥柱子断裂从高处摔下受伤。蒋XX通过陈XX向朱XX支付6000元医疗费,陈XX代收报酬并转交分配,未从中获利。朱XX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蒋XX、陈XX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38874.16元。陈XX委托刘晟律师及团队参与诉讼。
普通人可能会认为只要参与了报酬分配就属于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能不清楚在多人共同提供劳务场景中,各方责任的划分。
刘晟律师关注的核心矛盾是陈XX与朱XX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朱XX受伤的责任划分、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刘晟律师团队答辩称陈XX与朱XX系工友关系,仅代收报酬未获利且未指挥监督;朱XX受伤系柱子断裂和自身注意不足,陈XX无过错不应担责,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刘晟律师在劳务纠纷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法院完全采纳团队代理意见,判决蒋XX支付朱XX经济损失,驳回朱XX对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陈XX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刘晟律师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各类法律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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