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某某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平常的乘车去瓜地干活,竟会遭遇如此严重的事故。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及其他三名雇工前往瓜地。行驶至国道218线路段时,车辆轮胎爆胎且操作不当,翻下路基,各某某等人受伤。经交警认定,各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某某被送往尉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此次住院医疗费10683.84元。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住院9天,产生医疗费7580.79元。经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还确定了营养、护理、误工期限。
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均系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处于提供劳务途中。事故后路某某支付了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未果。
各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执业证号:16528201910089234)及团队介入。刘晟律师团队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颇多。比如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如何认定;被告一应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
普通人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陷入误区。比如可能不清楚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证据收集不完整,对保险责任划分和侵权责任承担存在法律盲区。
刘晟律师团队就像“解谜人”,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点。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证实事故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驳斥被告二关于“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尚未进行,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这起案件中,刘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梳理案件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高效驳斥被告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他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都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为委托人厘清了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责任边界,足额追回了合理损失,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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