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借款人童X和天X农商行签订了495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日邓某与其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前邓某还出具了《个人担保承诺书》。借款到期后童X未还钱,天X农商行起诉,一审判决童X夫妇还款,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不服上诉,提出《保证合同》是在空白纸签字、《个人担保承诺书》系伪造且受胁迫、合同形式有瑕疵等理由。
面对邓某的上诉理由,刘苗律师凭借湖南工业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知识,迅速制定了应对策略。他指出,《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均系邓某本人亲笔签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邓某理应清楚签字的法律后果。刘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数百余件案件,这种签字确认的案件情况他并不陌生,深知签字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刘律师还强调,邓某此前已多次为童X的借款提供担保,比如2017年2月为童X担保500万元。凭借在法律领域多年积累的经验,刘律师明白交易习惯和历史行为在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思方面的重要性。他向法庭展示这一事实,证明邓某对担保业务流程及法律后果完全了解,本次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知情”的可能。
对于邓某提出的合同形式瑕疵问题,刘律师根据自己将前沿法学理论与复杂案件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指出《保证合同》虽未要求手写“本人已阅读合同全部内容”,但合同首部及尾部均有明确提示,邓某在“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合同条款,形式上的微小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举证责任方面,刘律师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邓某主张合同系空白签字、受胁迫签署、承诺书系伪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刘律师作为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深知法律的严谨性,坚持要求邓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刘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邓某签字确认的《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合法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律师的专业辩护保障了天X农商行的债权安全,让邓某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准确判断和有效策略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刘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天X农商行成功化解了这场金融借款担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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