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的劳动就业市场中,企业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常常会推出诸如人才公寓优惠购房政策等福利措施。然而,当员工未满服务期离职时,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一起未满服务期离职引发的人才公寓索赔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原告是一家大型汽车集团公司,为吸引人才推出人才公寓优惠购房政策,员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公寓,同时需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及未满服务期离职的违约责任协议。被告作为该公司技术岗员工,依政策取得购房资格并签订服务期协议。但后来被告因个人原因未满服务期提出离职,原告随即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房资格对价款80万元。
在仲裁阶段,此案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拥有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法学学士学位双学位背景的胡润天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全程代理本案诉讼。
胡润天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迅速全面梳理了劳动合同、人才公寓协议、补充协议、离职材料等全部证据。处理过数百起类似纠纷的胡润天律师敏锐捕捉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主张80万元购房资格对价款是否具有合同与法律依据,以及违约金/退款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
从合同层面来看,胡润天律师精准拆解协议条款,清晰区分“服务期义务”“退房义务”“违约金支付条件”。他指出,双方仅约定未满服务期应退房,不退房才需支付违约金,并未约定“离职即返还购房资格对价款80万元”。这一细致的分析,从根源上否定了原告诉请依据。
在事实层面,胡润天律师抓住被告主动退房这一关键事实。被告离职后已主动提交书面退房申请,明确同意按原价退房并配合办理手续,不存在拒不退房、不配合的违约行为。这一事实形成了完整的抗辩逻辑,成功阻断了公司的索赔路径。
关于举证责任,作为全国律协会员的胡润天律师严格适用举证规则。他认为,原告主张80万元款项,应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违约且支付条件成就,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庭审中,胡润天律师围绕协议约定内容、被告已主动履约、原告举证不能三大要点发表代理意见,清晰指出原告诉请既无合同依据,也无事实支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最终,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胡润天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被告已主动申请退房,违约金/赔偿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拒不退房等违约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于是,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的胡润天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庭审抗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