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蒋先生满脸焦虑地找到陈步青律师时,他心里的石头仿佛都要压垮了。蒋先生在工作中受了伤,被鉴定为工伤十级,本以为能顺利拿到应有的赔偿,可没想到,用人单位不仅不配合工伤待遇申领,还在工资支付上百般刁难,这让蒋先生陷入了绝境。
这起案件看似是普通的工伤索赔纠纷,但陈步青律师经过仔细分析,发现了其中的几个“致命点”。首先,用人单位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申请人未配合核对”为由,拖欠蒋先生2025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这使得蒋先生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也增加了索赔的难度。其次,被申请人辩称部分款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存在争议,且主张蒋先生系自行离职,不认可经济补偿金,这给案件的走向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最后,时间紧迫,蒋先生急需拿到赔偿来缓解生活压力,如果不能尽快解决,可能会对他的生活造成更大的影响。
面对这些困境,陈步青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工伤案件办理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迅速制定了破局思路。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已经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熟悉江苏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正是因为拥有这样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陈步青律师才能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陈步青律师果断建议蒋先生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从而在主张工伤待遇的同时,依法追加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在仲裁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流水、解除通知及邮寄签收凭证等关键证据,逐项计算各项请求金额。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盐城市规定下浮10%”“停工留薪期仅认可2个月20天”等抗辩,陈步青律师逐一查阅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应对准备。
庭审中,陈步青律师围绕三大焦点展开了有力的辩论。第一,被申请人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为由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蒋先生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第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主张成立,但其他各项均应支持。陈步青律师的辩论有理有据,让仲裁委基本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决被申请人某铸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蒋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499.74元、2025年10月1日至12月9日工资21,083.13元、经济补偿金27,499.74元,合计人民币89,582.61元。蒋先生得知这个结果后,对陈步青律师感激不已。
这起案件的成功,充分展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复合型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陈步青律师以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为蒋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广大劳动者树立了维权的榜样。如果你在劳动工伤方面遇到了问题,不妨寻求像陈步青律师这样专业的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们一定能为你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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