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黄先生满脸焦虑地找到陈步青律师时,陈律师就意识到这将是一场硬仗。黄先生在送货途中受伤后,老板竟称是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这意味着黄先生不仅拿不到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连后续的工伤赔偿也可能化为泡影。
从法律层面冷静分析,此案存在几个“致命点”。其一,工资是由老板个人微信发放,这很容易被老板说成是个人雇佣行为。其二,若被认定为个人雇佣,黄先生就无法被认定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自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三,原告公司坚称是个人雇佣,且在法律上,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公司并非易事。
面对这样的困境,陈步青律师开始了破局之路。他所在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工伤案件处理经验,陈律师本人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这使得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游刃有余。他深知,要证明黄先生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关键。于是,他系统地梳理了全部证据,包括工资转账记录、微信群记录、工作安排沟通记录、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工作内容与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合情况等。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对工伤案件的深入了解,针对原告的“个人雇佣”抗辩展开了有力的法律论证。他指出,曹X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曹X曾向被告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而且,被告被拉入名为“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该群名称直接指向原告公司,说明被告已被纳入公司的管理体系。再者,被告从事的货车驾驶工作,正是原告营业执照记载的“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范围,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最后,工资由曹X发放、工作由曹X安排,恰恰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
陈步青律师一连串的追问,让原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他质问:如果确实是个人雇佣,为何要将被告拉入公司的工作群?为何安排的工作内容与公司业务完全重合?为何不向被告明示这是个人行为?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人格化代表,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曹X向被告安排工作、发放工资,所安排工作内容与原告业务重合,被告亦被拉入名为“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中,均显示出被告与原告之间有较强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原告虽主张曹X系个人用工,但未能举证曹X已向被告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XX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80元。
拿到判决书时,黄先生虽未言语,但眼中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这一判决不仅确认了劳动关系,还支持了二倍工资差额,为黄先生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陈步青律师用他的专业和经验,为黄先生在绝境中赢得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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