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徐先生找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时,满脸的焦虑与无助。他被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派遣至柬埔寨工作,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可单位却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这对于远在异国他乡受伤的徐先生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他感觉自己的权益似乎很难得到保障。
这起案件看似是普通的工伤认定纠纷,但深入分析后,不难发现其中存在多个法律难点。首先,事故发生在境外,证据调取困难重重。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文书、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获取起来十分不易。其次,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境外工作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为由进行抗辩,这给工伤认定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最后,需要协调国内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面对这些难题,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深厚功底和丰富经验。他深知,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两点:第一,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这一法定情形;第二,劳动者负“非本人主要责任”。正是因为陈步青律师拥有多年处理工伤案件的经验,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才能想到制定周密的证据收集方案。
他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了在柬埔寨期间的相关材料,包括柬埔寨当地诊所和医院的诊断记录、翻译件及公证认证文件。这些文件经过专业的翻译和公证认证,确保了其在国内的法律效力。同时,他还收集了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在前往上班途中的时间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以及能够证明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材料。此外,他协助当事人整理了回国后在如皋市江安镇卫生院继续治疗的诊断证明,形成了完整的医疗证据链。
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陈步青律师特别注重对“上班途中”这一关键事实的论证。他收集了当事人当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住宿地点与工作地点的距离证明等,用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确实是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要件,他指导当事人尽可能收集当地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材料。
XXXX年X月XX日,陈步青律师代理当事人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然而,申请材料需要补正。面对这种情况,他积极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了解具体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材料。XXXX年X月XX日补正材料收悉后,工伤认定部门于X月XX日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在用人单位举证期间,陈步青律师准备了充分的答辩意见,针对可能提出的异议做好应对准备。
最终,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徐XX为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办事人员,XXXX年X月X日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致右踝部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侧外踝骨裂,右侧踝关节韧带拉伤,右外踝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这一结果让徐先生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他对陈步青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认为正是陈律师的努力,才让他的工伤权益得到了保障。
陈步青律师,作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凭借其大学本科学历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已经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他的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服务地区主要在江苏,联系地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4A栋14楼。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以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获得众多当事人的肯定。这起跨国工伤认定案件的成功,再次证明了他在工伤案件处理方面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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