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仝先生满脸焦虑地找到陈步青律师时,陈律师便意识到这案子棘手至极。仝先生通过劳务派遣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受了伤,还被认定为十级工伤,本以为能顺利拿到赔偿,可现实却如同一堵难以逾越的高墙。派遣单位在仲裁阶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妄图以“隐身”的方式逃避责任;用工单位则以各种理由坚称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让仝先生的索赔之路变得异常艰难。
陈步青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凭借大学本科学历的专业知识和多年办理工伤案件的经验,累计处理工伤案件上千件。面对仝先生的案件,他迅速投入到对案件的分析中。
经过冷静梳理,陈律师发现了案件中的几个“致命点”。其一,派遣单位拒不到庭,这使得证据的收集和责任的认定变得困难重重,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直接从派遣单位获取。其二,用工单位以“派遣合同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将赔偿责任完全推给派遣单位,这给索赔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其三,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需要精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计算失误,就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面对这些困境,陈步青律师凭借多年的行业经验和对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深入了解,迅速制定了破局思路。他首先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工伤赔偿的法律框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这一法条作为突破用工单位抗辩的核心武器。
在仲裁庭上,陈律师围绕三个核心争点展开了有力的论证。第一,申请人系在用工单位车间从事换模工作时受伤,该伤害事故已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晰明确。第二,虽然劳务派遣单位具备经营资质,派遣合同形式上合法,但申请人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中遭受损害,用工单位依法不能免责。第三,劳务派遣单位拒不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不因派遣单位的缺席而免除。
同时,陈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对各项赔偿金额进行了精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规定计算为36,8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南通市标准计算为2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半个月休假证明,计算为1,827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启劳人仲案字(2026)第2xx1号裁决,被申请人一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申请人仝XX停工留薪期工资1,827元,交通费50元。启劳人仲案字(2026)第2xx2号裁决,确认申请人仝XX与被申请人一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自2024年11月13日起解除,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8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合计158,997元,驳回申请人经济补偿的请求,被申请人二某环境科技(江苏XX公司对上述相关裁决承担连带责任。
拿到裁决书后,仝先生对陈步青律师充满了感激。他原本以为这赔偿没了希望,没想到陈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和不懈的努力,为他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陈步青律师也表示,他将继续秉持专业、务实、勤勉的服务理念,为更多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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