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陈XX满脸焦虑地找到陈步青律师时,情况似乎已经陷入了绝境。他在工地受伤后,被申请人XX公司坚称双方只是劳务分包关系,他是“包工头”而非公司员工,拒绝为其申报工伤。一旦公司的主张成立,陈XX将与工伤赔偿彻底绝缘,这对于受伤后本就陷入困境的他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陈步青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凭借大学本科学历的专业素养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已经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他仔细研究了陈XX的案件,发现这起看似普通的工伤纠纷背后,隐藏着几个致命的难点。
首先,公司一口咬定双方是劳务分包关系,而陈XX与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使得劳动关系的认定变得异常困难。其次,公司主张陈XX是带领工人作业的“包工头”,按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报酬,盈亏风险自负,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似乎符合劳务分包的特征。最后,时间紧迫,如果不能尽快确认劳动关系,陈XX的工伤认定申请将无法进行,他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面对这些难题,陈步青律师凭借多年处理工伤案件的经验,以及对江浙沪皖地区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的熟悉,迅速找到了破局的思路。他知道,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确定陈XX究竟是独立承包的“包工头”,还是接受公司管理的“劳动者”。
于是,陈步青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出勤统计记录、现场管理情况等。正是因为他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和对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理论的精准运用,才能想到从这些细节入手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在仲裁庭上,被申请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律师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协议,款项备注为“项目安装款”,且陈XX带领工人作业,应认定为分包关系。而陈步青律师则紧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核心要素——人身隶属性、组织隶属性、经济隶属性,逐一进行有力反驳。
他指出,第一,陈XX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由被申请人安排,接受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符合“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第二,报酬按每日350元结合出勤天数结算,平时发生活费、年底结清,符合计时工资特征,而非“按成果包干”的劳务分包模式;第三,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书面分包协议,也未能证明陈XX自负盈亏或收取人头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过充分的举证和激烈的庭辩,仲裁委最终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员会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决2024年6月2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陈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决理由核心在于,双方具备人身隶属性(工作安排与管理)、组织隶属性(接受公司现场管理)及经济隶属性(按时计酬、公司发放工资),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被申请人主张劳务分包关系但未能提供书面分包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拿到裁决书后,陈XX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他感慨地说:“本来以为这事儿没希望了,是陈步青律师帮我重新拿回了维权的机会。陈步青律师的专业分析、务实建议和勤勉服务,不仅为陈XX确认了劳动关系,更为他后续的工伤赔偿之路扫清了障碍。陈步青律师也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更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