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人来说,一场官司足以改变一生的命运,对于企业而言,一场法律纠纷也可能让多年的经营成果付诸东流。临沂市XX厂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一场买卖合同纠纷让他们陷入了货款难以收回的危机。
2012年间,福州XX公司向临沂市XX厂购买多批次木材,XX厂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开具了总计票面金额为523463元的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XX公司也将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然而,XX公司却未支付全部货款,仅支付了46万元,尚欠63463元。XX厂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将XX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中,XX公司辩称规格60﹡2000﹡25mm的枫桦板木材未收到,且认为XX厂伪造送货单,同时提出反诉要求XX厂返还预付款5万元及利息。面对复杂的局面和XX公司的强硬抗辩,XX厂陷入了绝望。案件的难点在于,双方对于交易方式和货物交付情况存在巨大争议,且缺乏明确的收货凭证,证据链的完整性和证明力成为了关键。
在这关键时刻,XX厂找到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苏湖城律师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专职执业近20载,执业年限丰富。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千件,尤为专精于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同时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苏湖城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多年承办各类案件的经验,仔细梳理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注意到,从双方交易方式来看,XX公司主张的先预付款、后交货、再开发票的交易方式缺乏有力证据支持。XX公司在汇款时“”栏上“定货款”的备注只是单方说明,不能单独作为确认交易方式的依据。而且,若2012年12月28日的付款是枫桦板木材的预付款,而该批次的发票却已在2012年12月19日开具,这显然与XX公司所述有悖。
在庭审过程中,苏湖城律师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指出XX公司未能对其确认的已收到货物的收货时间、收货人作具体说明,且表示双方没有收货凭证,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同时,XX公司在2012年12月28日支付预付款后,在XX厂迟迟未发货的情况下,却在2013年2月2日又付款5万元,直至提起反诉之日,时隔一年多时间,从未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对未发货的事实向XX厂提出异议,这也明显不合常理和交易习惯。
对于XX公司将包含枫桦板木材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这一事实,苏湖城律师强调,若XX公司未收到该批次货物,但又将其进行认证抵扣,且双方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均未对此提出异议,XX公司认为发票金额开具有误,但又未能合理说明每批次货物单价以及金额,明显有悖常理。
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XX厂的诉讼请求,判决XX公司支付货款634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XX公司的反诉请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苏湖城律师继续为XX厂据理力争。XX厂提交了入库单和证人证言等新证据,苏湖城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虽然入库单因不属于新证据且真实性存疑未被法院采信,但证人陈XX时任XX公司厂长职务,其证言与XX厂一审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互相印证,被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让XX厂成功挽回了货款损失,避免了企业的经济危机。
苏湖城律师始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他曾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也受到了众多媒体的专访报道。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苏湖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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