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收到妻子田X提起的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传票时,陈X才意识到这场婚姻纠纷已上升到法律层面,他陷入了极度的绝望。田X主张陈X未经其同意擅自卖房,还换锁不让她居住,要求分割价值22.5万元的房屋。而陈X深知自己虽在网上挂售房屋,但并未实际变卖,却不知该如何向法院证明,案件陷入了棘手的困境。
龚傲冬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于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同时,他还是宠物协会法律顾问。
接手此案后,龚傲冬律师凭借丰富的民商事案件经验,迅速梳理出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
在处理房产归属问题时,龚傲冬律师注意到,虽然双方对首付款来源有争议,但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且房屋购买于婚后,即使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依法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他没有将主要精力放在坚持房屋完全归被告个人所有上,而是将主要火力集中在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这一点上。
针对原告提出的婚内分割请求,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指出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仅限两种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挂网售卖房屋”,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且房屋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
此外,龚傲冬律师还强调,原告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龚傲冬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逻辑清晰、抗辩有力,精准应对各类突发情况。他有针对性地质疑原告证据,指出原告提交的房屋中介平台截图无法证实真实性,且已被删除、中介公司查不到记录,使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还判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5108元由原告负担,为被告节省了诉讼支出。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精准运用法定分割条件、严格审查证据,成功实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充分体现了他的专业价值,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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