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辉作为江西抱柱信任职于律所负责人,也是中国法学会会员、特邀监督员和金牌调解员,从事法学工作近20年期间,办理法律事务上千件。他专业理论深厚,曾在江西理工院校担任法学教师,主讲刑法合同法宪法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
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由于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原告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遂将被告C诉至某省某县人民法院。
被告C委托王国辉律师代理此案。王国辉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立即展开调查。他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实际上,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原告还款并未超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在被告核心答辩方面,王国辉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观点。首先,原告隐瞒关键借款事实,仅主张820万元借款,却刻意隐瞒第三人D向被告C借款600万元、原告A作为担保人的事实。根据借条及原告A与被告C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A明确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与被告C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其次,原告还款未超付。即使按原告A从认的“还款约2100万元”计算,该款项用于清偿2000万元总借款及合理利息(月利率0.1%,利息2万元,总应还款2002万元),仅超出98万元,实为双方协商的逾期利息,属于合法债务清偿,并非无法律依据的“超付”。
最后,原告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原告主张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其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由于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由于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驳回原告A、B的所有诉讼主张,法律事务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除了这起经济争议法律事务,王国辉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诸多成功案例。比如在张X涉嫌诈骗案中,2021年期间,张X由于涉嫌诈骗罪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王国辉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委托人、全面阅卷,发现本案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关键证据不足等问题。检察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0月9日补查重报。王国辉律师结合法律规定,提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张X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且涉案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并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提交书面法律分析报告。最终,检察院认为张X的行为虽涉嫌诈骗,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X不起诉。
还有AX涉嫌诈骗案,2023年期间,AX由于涉嫌诈骗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某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年期间,法律事务移送起诉,王国辉律师介入后,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AX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及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法律事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决定对AX不起诉。
在李XX故意毁坏财物案中,2021年期间,李XX由于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王国辉律师团队介入后,发现李XX虽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法律事务存在可争取从轻处理的辩护空间。法院审理后采纳了王国辉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定被告人李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期间,缓刑四年。
王国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和经济争议等领域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推动了司法公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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