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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依洁律师助力房开公司追回超2700万元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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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1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依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律所: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221149109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8351771251
代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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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年双方签订代建合同,房开公司为村合作社代建安置房。项目竣工后,村合作社拖欠余款,房开公司申请仲裁。案件难点在于村合作社抗辩称合同无效等。周依洁律师精准启动鉴定程序等,最终仲裁庭裁决村合作社支付剩余代建费用27,196,9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周依洁律师助力房开公司追回超2700万元工程款

周依洁作为同济院校法律硕士,长期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389件,尤其专精于房屋拆迁知识产权领域。她还担任多个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杭州市温州商会律师团数字经济部副部长等职务。下面来看看她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

在委托代建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201年月,某开发公司与某村合作社签订总包代建合同,约定由开发公司为村合作社代建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价为378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万多平方米,总代建费约九千多万元。合同还对部分主材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并明确了由于政策变化或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处理方式

项目于202年月开工,202年月竣工验收。房开公司于202年月向村合作社提交总包代建费结算书,主张总代建费约1.127亿元,已支付8458万元,尚欠2812万元。然而,村合作社未在合同约定的15天内提出异议,也未支付余款。村合作社抗辩称合同无效,理由是房开公司无施工资质,还提出工程量计算错误、房屋面积缩水、质量存在问题、违约金过高等问题。

周依洁律师作为申请人房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双方对工程量、动态调差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周律师及时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推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为仲裁庭查明事实提供了科学依据。针对村合作社提出的“合同无效”抗辩,周律师围绕房开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合同未违法强制性规定等要点,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定合同合法有效,避免了法律事务进入无效后的返还路径。通过质证、补充鉴定、书面意见等方式,周律师推动仲裁庭将未列入的争议造价,如泥浆消纳、封闭母线、防火请求等,全部计入总代建费,显著提升了结算金额。虽然仲裁庭未完全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起算时间和标准,但仍按LPR四倍支持了从仲裁申请之日起的违约金,避免了由于结算争议导致的无息空档期。周律师在庭审中对证据的组织、法律适用的阐述、鉴定意见的质询均体现出高度的专业性和逻辑性,为法律事务最终获得有利裁决提供了坚实支撑。最终,仲裁庭于202年作出裁决,村合作社应向房开公司支付剩余代建费用27,196,9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争议法律事务中,2022年某月,永嘉县公安局对胡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X殴打70岁以上的第三人,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胡X不服,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胡X诉称其由于母亲被他人殴打而前往现场,在推搡过程中,第三人被其右手胳膊肘触碰摔倒在地,主张从己没有伤害第三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殴打。同时指出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未充分听取其意见,且处罚结果相比殴打其母亲的另一方委托人,明显偏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胡X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由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某月受理,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周依洁律师作为原告胡X的委托代理人,精准识别程序违法要点,明确指出永嘉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未充分听取其意见,这一程序违法点成为推动公安机关从行撤销处罚决定的关键突破口。周律师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将法律事务带入司法审查程序,迫使公安机关重新审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被告主动撤销原处罚决定,原告无需等待法院实体裁定即实现维权目标。在被告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周律师及时建议原告撤回起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延续,同时为原告争取到仅承担25元受理费的低成本结案结果。通过周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胡X成功避免了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不利处罚,既保全了人身从由,也消除了行政处罚记录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

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争议法律事务中,原告主张龙湾区户籍免票、鹿城区户籍不免票构成消费歧视,申请开具发票但未收到涉嫌消费欺诈,门票“最终解释权归第三人”排除原告解释权,违反规定。被告某某区市辩称免票政策是履行相关政府会议纪要请求,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原告与此无利害关是;发票开具属于税务机关职责,非被告监管范围;第三人已主动删除门票上的“解释权”条款,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立案条件;核查及决定程序合法,未告知救济途径不违法。

周依洁律师作为被告洞头区XX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精准把握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第一时间指出免票政策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原告与该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是,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院采纳该观点,就此部分裁定驳回起诉。周律师援引税收征收管理法,清晰论证发票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成功引导法院认定该部分诉请应驳回,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应有的法律责任。周律师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温州市具体指导意见,充分证明第三人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被告不予立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律师从核查期限、执法人员资质、审批流程、决定告知方式等方面,逐项证明被告程序完全合法,原告关于“未告知救济途径违法”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主张,被告无需重新作出处理,也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或赔偿责任,周依洁律师为客户争取到了完全的胜诉结果。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第三人建设集团为温州某地块一标段施工单位。被告许X在该地块桥梁项目施工中,与第三人进行多次费用结算并出具欠款凭证。后第三人将对许X的债权,共计54828元,转让给原告于X。原告据此起诉,请求许X及建设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周依洁律师作为被告许X的委托代理人,紧扣“许X是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三份单据均注明建设单位名称”等关键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许X签字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完全驳回原告对许X的诉讼请求,许X个人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周律师代理后推动法院追加建设公司为被告,并成功将债务主体从许X个人转移至公司,实现了委托人个人财产的完全隔离保护。针对许X提出的押金、电费承担等抗辩,周律师虽未获法院全部采信,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成功将争议焦点锁定在“债务主体”这一核心问题上,避免由于其他抗辩失败而影响核心诉求。最终裁定许X个人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全部债务由建设公司承担,周依洁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完全的胜诉结果。

周依洁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专业的代理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各类法律事务中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出优秀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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